网络购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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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潍坊品韵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101民初30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潍坊品韵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董超超,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潍坊品韵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也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筱菁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婧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