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行唐县供电分公司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河北华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行唐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普合电器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904676.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30元,由原告普合电器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2373元,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行唐县供电分公司负担21357元。评估费19228元,由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行唐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提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373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