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唐县合佳木业有限公司清偿货款635344元; 二、由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实际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高唐县合佳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5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