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北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霍林郭勒市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沧州龙欣训练器械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37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1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以45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被告霍林郭勒市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