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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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冀J×××××U号车辆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3182.1元、在伤残限额内赔付8099.9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2633.1元,共计赔付13915.1元(原告确认接收上述款项的银行账户户名:刘斌,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62×××78);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74元,由原告***承担51元(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