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红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文登区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威海市文登区社会福利中心
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威海聚禾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海聚禾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销售佣金529049.90元,并以529049.9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付款至威海市聚禾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账户,账号:16×××3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青岛路分理处);

二、被告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威海聚禾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4500元(付款至威海聚禾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账户,账号:16×××3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青岛路分理处);

三、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红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社会福利中心对被告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威海聚禾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02元,由原告威海聚禾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56元,由被告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红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社会福利中心负担45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润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红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社会福利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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