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洪泽浩源化学品有限公司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500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12%,从2019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原告淮安巴德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洪泽浩源化学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淮安盐化工开发区.8平方米(约103亩)土地使用权在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于在先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在第一项判决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被告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洪泽浩源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6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2-21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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