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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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长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莞瑞丰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长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23182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795元,由被告东莞瑞丰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83元,由原告江西长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12元。 以上执行款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