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本息42573.31元。 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山东聊城当代集团有限公司被划收借款本息款额起始时间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