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
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华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第八项即“解除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银星酒店客房承包费、物业费、暖气费、空调费4,400,000元;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偿付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息198,000元【440万元×6%÷12个月×9个月(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保证金550,00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第七项及第九项即“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的租赁费62,153元;驳回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即“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租赁费966,666元【580万元÷12个月×2个月(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为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8日的租赁费556,164.39元【580万元÷365天×18天(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8日)×75%+580万元÷365天×43天(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1月30日)×50%=341,643.84元=556,164.39元】;

四、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即“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物业费339,652.17元【17418.06平方米×3元/月×6.5个月(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为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物业费254,739.13元【17,418.06平方米×3元/月×6.5个月(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75%=254,739.13元】;

五、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经营损失211,342.47元【580万元×20%÷365天×133天(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3月1日)×50%=211,342.47元】;

六、驳回新疆满堂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乌鲁木齐楚天银星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经折抵楚天银星酒店应给付满堂福公司4,647,561.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楚天银星酒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本诉请求标的7,019,318.17元,核定给付5,408,903.52元,占请求标的的77%,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0,467.62元(满堂福公司已预交),由满堂福公司负担23%即7,007.55元,由楚天银星酒店负担77%即23,460.07元。本案一审反诉请求标的13,554,421.44元,核定给付761,342.47元,占请求标的的6%,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1,563.26元(楚天银星酒店已预交),由楚天银星酒店负担94%即48,469.46元,由满堂福公司负担6%即3,093.80元。二审上诉标的18,970,892.61元,支持768,910.12元,占上诉标的的4%,二审案件受理费135,625.36元(楚天银星酒店已预交),由楚天银星酒店负担96%即130,200.35元,由满堂福公司负担4%即5,425.0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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