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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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38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19日的元及利息18087.74元、罚息114642.36元、复利8146.13元,2018年10月20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0元,减半收取为745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