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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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赣州天易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 赣州市宝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天易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垫付本金1140074元,并支付利息424363.38元,合计1564437.38元; 二、被告赣州天易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支付2018年3月22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利随本清; 三、被告赣州市宝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款项分别在担保主债权最高限额1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天易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款项在担保主债权最高限额1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天易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赣州天易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有权以兴国县林权2014他字第07号登记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款项在担保主债权最高限额8500000元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赣州天易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有权以兴林押证字[2014]第08号登记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二判项中的款项在担保主债权最高限额1250000元内优先受偿;被告赣州市宝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天易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0元,由被告赣州天易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市宝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