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失6000元,房屋租金损失6000元,合计12000元;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原告***楼顶上的铁架、电表及线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01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