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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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5400元给原告***。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372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汇入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