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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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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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驰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51600元。 二、被告上海雷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806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0元,被告驰宝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雷箭公司负担4200元,两被告应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