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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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淮安松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泗阳家梁食品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94922.1元,原告***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被告泗阳家梁食品厂垫付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916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816元,被告泗阳家梁食品厂负担2100元。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泗阳家梁食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5)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