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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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387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6元、营养费270元,合计3952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10000元,余29527元,由被告***赔偿(已付10000元); 二、原告***、***的误工费18963元、护理费3483元、交通费270元,合计2271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2716元; 以上二项合计,原告的各项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赔偿32716元,由被告***赔偿195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