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徽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偿还截止2018年7月21日借款本金4950000元及支付截至2018年7月21日所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28377.75元,合计5578377.75元,从2018年7月22日起利随本清(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标准计息);

二、兰州徽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848元,已由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先行预交,应由被告***承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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