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州首创荣城置业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返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781285.05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9日为6846.36元,次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按约定计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用1569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湖州市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对本案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919元,财产保全费4495元,合计诉讼费104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