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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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4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90000元,扣除已付10000元,尚应赔偿8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7622.47元。款项合计227622.47元。 三、由***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711.5元,已付8682.14元,由***返还***3970.64元。 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合计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支付***223651.83元,支付***3970.64元。 四、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2333.97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5元,由***负担2399元,由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44元,鉴定费4800元,合计11344元,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