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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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路易达孚(中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路易达孚(中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4396001.8元; 二、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13000000元; 三、驳回路易达孚(中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769元,由新乡市新良粮油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2769元,路易达孚(中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