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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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宝烨南通汽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恒睿诚(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代偿货款19640元;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宝烨南通汽修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恒睿诚(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238.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宝烨南通汽修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