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淮北联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
枣庄荣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44814.66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44814.66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90元,由被告***、枣庄荣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495元、被告***、淮北联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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