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
安阳县鸡毛上天纺织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阳县商都国贸制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截止到2019年7月3日的借款本金1111798.76元及利息、罚息119221.09元(2019年7月4日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建安小工流[2016]164号的《小企业网银循环贷业务人民币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安阳县商都国贸制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保全费5000元;

三、被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安阳县鸡毛上天纺织品有限公司、***、***2对被告安阳县商都国贸制衣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安阳县鸡毛上天纺织品有限公司、***、***2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阳县商都国贸制衣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79.2元减半收取计7939.6元,由被告安阳县商都国贸制衣、安阳昌泰嘉鑫染整制衣有限公司、安阳县鸡毛上天纺织品有限公司、***、***2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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