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江泰四季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6民初725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安阳江泰四季置业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邱新航,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阳江泰四季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金玉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云惠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