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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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金华市易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周金凤、***、***、***、***赔付121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周金凤、***、***、***、***赔付749154.58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周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2441元,由原告周金凤、***、***、***、***负担70元,被告***负担2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