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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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借款本金为3,862.34元及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截至2019年8月信用卡账单,尚欠利息8,900.39元、尚欠滞纳金835.42元、尚欠手续费1,792.93元,实际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继续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具体还款金额以原告银行系统实时数据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