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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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偿还人民币54709.06元(其中本金49702.89元、利息2052.4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071.37元、消费手续费882.39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已计算至2019年8月7日止,其后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按合同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元,财产保全620元,合计人民币17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