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本金24660.01元、利息5042.14元、费用2923.92元,合计人民币32626.07元。(利息、费用已计算至2020年1月14日止,其后的利息、费用等按合同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元,减半收取计币28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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