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借款本金188403.84元及相应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至2018年11月20日止,逾期利息8130.37元、逾期罚息998.33元、逾期复利317.51元;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逾期罚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1.5%水平上加收30%即月利率1.95%的罚息利率计付,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利息8130.37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已预交同意不作收退,由被告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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