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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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益新海绵铁制造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邢台益新海绵铁制造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自2012年4月13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计2400元,由邢台益新海绵铁制造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