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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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鼎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邢台和歌山建设有限公司 邢台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县鼎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969352元,并自2017年10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直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邢台县鼎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4元,减半收取计674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邢台县鼎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先行垫付,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