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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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康市汇彩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武义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汇彩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154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永康市汇彩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汇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68元,由被告武义联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