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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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宁县金川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甘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5118.28元,扣除其垫付的100000元,余款175118.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庆市太平洋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甘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2元,减半收取2776元,由被告怀宁县金川运输有限公司和安庆市太平洋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注:账户名称:太湖县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湖县支行营业部。在打入执行款时请注明案号或案件相关信息。 |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