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常熟市锦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东飞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锦顺企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人民币301569.12元及以301569.1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2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诉讼费合计503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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