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
沈阳懿尔伊商贸有限公司
沈阳京广隆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京广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509365.94元;

二、被告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京广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879921.12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京广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79921.12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9年10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京广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82796.3元的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五、被告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京广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46648.52元的违约金(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六、驳回原告沈阳京广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75元,减半收取14487.5元,由被告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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