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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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贝泽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00元,支付2017年9月20日前的利息人民币11219178.08元,支付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人民币511219178.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贝泽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629266.2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226369.46元。 三、原告浙江贝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760)的73375260股股票对应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唐万新(TANG,WanXingPeter)对被告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判项范围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万新(TANG,WanXingPeter)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五、驳回原告浙江贝泽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7141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876419元,由被告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万新(TANG,WanXingPeter)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江贝泽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唐万新(TANG,WanXingPeter)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