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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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秦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秦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租赁费125983元,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820元,由被告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驰成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