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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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海港高盛中油油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经济损失各3218412.6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439元,由原告***、***、***负担439元,被告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负担8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