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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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鼎卓进出口有限公司 杭州坤轮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建德市鸿诚车业有限公司 杭州斯诺曼车圈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鼎卓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德市鸿诚车业有限公司价款17791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对上述第一项义务负连带责任。 如浙江鼎卓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浙江鼎卓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建德市鸿诚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鼎卓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