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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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山阳商城永发不锈钢厨具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第3327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山阳商城永发不锈钢厨具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山阳商城永发不锈钢厨具店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