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派芬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羽泰模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派芬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羽泰模型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79432.31元,并承付此款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893元,由被告江苏派芬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