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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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德厦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81民初871号 原告:浙江德厦木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4Q06P。 法定代表人:姜炳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胜,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雄伟,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德厦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德厦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德厦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管玉江 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郑晰妃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