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商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浙江海融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现停靠于浙江省台州市老公头山附近海域的“汉荣392”轮〔所有权登记证书编号:(浙舟)船登(权)(2018)YY-200014号〕;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或本院提供349万元人民币担保或其他等值可靠担保,以解除船舶扣押;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被申请人负责;

六、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船舶看管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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