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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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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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4571222号、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被告***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