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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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3年9月起至2019年2月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月计算,从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次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以73.68平方米×1.87元/平方米为本金,按每日1‰计算,每期滞纳金不超过当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本金)给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8月至2019年1月的代垫公摊电费1958.4元及电梯维修费395.14元、电梯加装护板费45元给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