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天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统塑管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统塑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天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464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方法:以货款246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8年1月26日起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天保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20.5元,由被告湖北统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0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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