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源市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河源市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25.18元,由原告广东海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891.6元,被告***、河源市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23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