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一起闯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万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一起闯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国能奥特莱斯商铺租赁合同》以及《〈国能奥特莱斯商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8年5月31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一起闯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74669.6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74669.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重庆一起闯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费45173.2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具体分段计算方式为:以1396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以及以31205.2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四、被告重庆一起闯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补贴款460000元; 五、被告重庆一起闯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78666元; 六、被告重庆一起闯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27512.79元; 七、驳回原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35元,由原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73元,被告重庆一起闯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76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重庆一起闯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10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