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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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斯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5民初191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重庆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帮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露,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美玲,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斯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总经理。 原告重庆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经开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斯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重庆优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倪洪杰 审判员周海燕 审判员秦敏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献丽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